出场专家
姜田龙:大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副教授
张思宁:辽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
如今,大城市里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7月20日,有网友“我是糖什”在天涯论坛上发布帖子——《老公开车撞伤邻居家的狗(吉娃娃),邻居拿出医疗票据要我家赔》引发了热议。从网上到网下,争议不断。让我们来看看到底谁有理。
·楼主原帖·(整理版)
大家知道吉娃娃并不是什么名贵品种,正常情况下也就是几百元,最多一两千元吧。我老公在小区开车的时候不小心撞上了邻居家的吉娃娃,邻居医院治疗,还做了手术,输了很多液,现在治疗的差不多了,就来找我家要赔偿。据说这狗还做了什么开颅手术的。他们拿出的医疗票据,要求我家给,还说其他精神损失就不要了,只要我家把医药费给了就行了。撞上狗以后,我们拿着他们家给的狗的照片到狗市上去了解过价格,这狗也就值个几百元,我们赔元是为了息事宁人。
(狗)有拴绳子,有办证。我们承认,这起事故是我老公的责任,他们拿到了小区的录像。我们并不是不赔偿,但是我们只能按照这只狗的价值来赔偿,不能按照医药费来赔偿。就是说我们算是损坏了对方家的财物,我们赔偿。我们不能够把狗当做人来治疗,现在我们愿意给元,其实我们认为这只狗几百元就差不多了,但是为了息事宁人,我们愿意给元,可是对方不答应,一定要元!我老公的车有保险的,我们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说让把买狗的发票拿去,还得是正规发票,如果没有发票,保险公司就赔元。
·价值几百元的“吉娃娃”在小区被车撞。
·这只宠物狗相关手续全,并拴了绳子。车主全责。
·在治疗后,狗的主人拿出元的医疗票据要求据此赔偿。
·车主只同意按照狗的价值赔元。
·保险公司称按照买狗的正规发票上的数额赔偿,如无发票只理赔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帖子很快就引来了大量网友热议。甚至当原帖中持不同观点的网友演变成人身攻击导致帖子被禁止回复后,还有网友专门另外开帖讨论。
观点:狗不能跟人相提并论,最多按照市价赔。
·代表发言·
楼主“我是糖什”:如果撞到人,当然要治疗,要赔偿医药费。但是撞到狗,我就相当于损害了他的财物。举例吧:如果把对方的一辆车撞坏了,如果修车的钱比买一辆新车还贵,那肇事方可以按新车的价格赔,而不是修车的价格赔。
·专家点评·
姜田龙:这种赔偿的观点有些绝对。在宠物被撞伤的情形下,要求车主赔偿多少是宠物主人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被侵权人提出个人认为合理的赔偿数额。同时,被侵权人的这种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这种相对性一方面体现为该数额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换言之,其必须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这种相对性也体现为车主具有法律上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车主可以对该数额提出质疑,进而免除自己部分甚至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具体到本案,宠物主人完全可以将车主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当然,车主完全可以强调宠物只是属于财产的一种,侵权人不应承担超出其市场价格以上的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抗辩不易被法官采纳,毕竟,高额治疗费直接产生于车主的侵权行为,车主存在过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应承担法律责任。
·代表发言·
网友“一个人的浅浅吟唱”:以后不小心撞到宠物了难道也要索性撞死以免巨额费用?
·专家点评·
姜田龙:《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如果能够认定车主具有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故意,且被故意碾轧致死的宠物市场价值(经由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超过五千元,其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观点:该按医疗费赔,狗主人不要求赔精神损失费就很厚道了。
·代表发言·
网友“国庆注册的新公马”:该赔,如果他们治疗确实花了那么多钱的话。
网友“八卦女王”:买个小狗可能用不了多少钱,但饲养时间,期间喂的狗粮和日常训练,平时得病救治自己花的钱,那都是属于增加了本身小狗的价值,有个狗从一出生就吃好的用好的,那价格当然不能和市场价去比了。还有平时照顾的精力和耐心,难道不算钱吗?一万五确实太高了,但谁让你老公做错了呢!
·专家点评·
姜田龙:如果小狗当场死亡,在赔偿宠物市价同时增加上述费用,这一主张很难被审判机关所认可。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此,在此种情形下,法院首先应该依据此项规定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车主的赔偿责任。其次,在法律逻辑中,存在有“举重明轻”的法律解释原则,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只需要按照法律确定的赔偿标准来认定人身死亡的赔偿责任,不会要求侵权人另行承担用于被害人的食物、教育、疫苗等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既然人的生命损失不产生上述费用的赔偿责任,当然宠物的损失也不应产生这一责任。第三,如果法律支持这一主张,还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可能无故增加司法成本。如果支持这一诉求,那么法院必须确定上述成本是真实发生的,是确实用于死亡宠物的,并且该成本是合理必须的,这不仅增加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成本,也会影响法院的诉讼效率。
·代表发言·
网友“我是南瓜南瓜ll”:假如吉娃娃只是受了点轻微的外伤,狗狗主人在有狗证,栓绳子的前提下,不要精神损失费,只要你报销外伤费用。没有错吧,楼主敢说不合理?现在,这元的确是用来治疗狗狗的费用,那么不也是合理的么?说白了楼主就是嫌医疗费太高不想担责任!所以强扯理由。把别人家的狗狗撞的那么严重,只要你赔医疗费算好的了。
网友“cici女女女王”:话说朋友家的萨摩被撞死了。也是拴绳了有证。一开始肇事司机不肯赔。后来打官司赔了两万。毕竟人家养狗养好多年都是有感情的。人家牵着狗遛的好好的被你撞了应该是你负全责。如果人家给狗看病真的花了一万五的话楼主就是要赔。因为人家有票据。打官司搞不好还要多赔个精神损失费。
·专家点评·
姜田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来源于人格权利所受的非法侵权,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是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四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情形。而撞到宠物很难归入到上述任何一种类型,因此,单纯因为宠物受伤或死亡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有人认为可以将其归为该《解释》第四条提及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鲜有承认这种主张的判例。
总结发言
物质生活丰富了更需法律跟进
张思宁宠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猫狗鸟虫,而是宠物,宠物已经进入人类社会的生活,从这种意义上说,在人与狗、狗与车的是是非非上,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在物质匮乏的时代,人自己的需要都很难满足,不用说养宠物了。但是,在物质极大丰富的时代,宠物既可以带来心理慰藉,也培养人的爱心。将宠物等同于财物,似乎有不近情理之处,这就需要对诸如狗这样的宠物,规定活动区域和行走路线,狗在马路上穿行,或者在小区中随主人行走,都是很危险的,即便有狗链控制,遇上紧急情况很难控制。只要规定了狗的行走路线和活动区域,狗的排泄物也不会随处可见,宠物安全了,是非也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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